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15年我司与一家施工单位就我司欠对方施工款一事签订了一份抵房协议,协议里约定了房源及总价,但是一直未办理交付手续,未开具房款发票,也未走帐,但是我司按抵房协议的金额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请问这么做对我司有影响吗?如施工单位以后来办理手续,找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已缴税未开票的范围【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于上述以房顶款协议中,施工早已完成,相当于资金流转(房款)在前,因此作为“预收款”缴纳营业税有据可依。
如此,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您又提到“找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则因详情我不甚明,是否形成新的情况,需要据实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