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核销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借方和贷方金额,以前没有提坏账准备,请问:核销借方金额时,应冲回销项税金,并对购货时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核销贷方时,是否理解为预收账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增加所得税应纳税额,不用交纳增值税,对吗?请教正确的处理方式和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谢谢
您好,应收账款取得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在核销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时,不能冲回收入及销项税额(除非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也不需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在未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应将其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117
贷:应收账款117
在应收账款即有借方又有贷方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既有借方又有贷方,可以将其互相冲销,余额是借方的作为坏账处理,在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后税前扣除;余额是贷方查明原因后转为收入处理。
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并不一定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在预收时同时提供了增值税业务,则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计征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时预收了款项,但是未发生销售行为,则不需计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