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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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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在销售产品时负责找运输公司给客户发运产品,这部分运费实际需要客户承担,我公司能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示一行运费,还是说这个运费的金额必须放在产品的价格里一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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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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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本公司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承运单位给本公司开具运输发票,本公司只是进行费用转嫁。则本公司取得运输发票应当作为销售费用及进项税额。同时向客户收取的运输费用应当由本公司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确认收入、销项税额。同时,由于这种情形下承运单位是向本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而非向客户提供;而本公司就相当于销售货物给客户,货物交接地点在客户仓库门口。因此,发票开具时不能单列运费,而应一并作为货物开具。(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中关于“混合销售”规则理解也是一样: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既然是生产型企业的混合销售,自然按照销售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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