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 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前一阶时间和发包方签订销售 安装合同,工程价款200万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支付,第一笔30%合同款于合同签订7日这付 30%,60万元。你们现在这种情况只能将此笔款由商贸公司转入到机电公司,让对方开具一个情况说明,款项是支付给机电公司的,请商贸公司配合转入机电公司,机电公司无论收到此笔款项,都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日期。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文仍保留了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政策规定。贵公司主营业务适用17%,如同时兼营其他类型业务适用其他税率的,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分别适用13%、6%等低税率,如不能够分开核算的,则从高适用17%的税率;如果是混合销售业务,一并适用主营业务17%的税率,具体要看公司的业务类型。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判断,技术服务费收入,适用的税率是6%,但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全资子公司刚成立,独立核算,生产能力有限,母公司决定将生产设备免费租赁给子公司使用,不是投资,不是无偿赠送,只是5年免租,是否是视同销售?是否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不动产这里是有明文说明不需要缴纳的,但是动产这里没有相关的文件,建议您还是要做正常视同销售处理,税务局一般是让视同销售处理。
食品过期报废,增值税进项要不要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已过保质期而未霉烂变质的产品进行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全资子公司刚成立,独立核算,生产能力有限,母公司决定将外购生产设备免费租赁给子公司使用,不是投资,不是无偿赠送,只是5年免租,是否是视同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