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委托别的公司进行研发活动,需要注意些什么?哪些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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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二)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四)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五)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六)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加计扣除,受托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
我知道要80万的50%加计扣除 80万能计入研发费用扣除,其余的20万元如果是属于企业正常发生的费用的话,可以作为一般性费用税前扣除,但不能作为研发费用。
请问,高企认定与研发加计扣除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上有什么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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