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会2016年 22号文件中规定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计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损益相关科目”。 这个怎么理解呢? 这个条文的意思是 要先确认增值税 销项税额,然后在转出。 但是我公司是生产饲料的,给税务局做了免税备案, 确认收入的时候没有确认增值税。 我有点迷惑
我单位这样处理肯定没错,那要怎么理解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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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果有直接减免的作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这里要设置一个减免税额的明细科目。
请问 1)促销品是不是视同销售,需要交17%的增值税?2)促销品取得的发票能作为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3)如果在印刷厂印公司LOGO的布干胶,然后贴在促销品上,可不可以作为宣传品?4)此类促销品如何合理合规?
吴老师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我们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备案的有牌照的私募基金,我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商品期货虽没有被列为免税,但商品期货并不属于“非货物期货”,如果只是在交易所买卖合约的利差,也要交增值税么?十分感谢 或者其他相应商品对应的税率。
如果建筑发票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之后才来怎么办?但是廊坊市地方税务局掌握的口径则是这样表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公司委托外部单位为我公司开发OA办公系统,我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您好,1、如果在委托他方开始研制时,技术已经成熟、符合资本研发费用开始资本化条件的原则性要求,可以全部资本化; 2、如果在签订研制合同时未达到开始资本化条件,则应在受托方在研究阶段已经完成,技术上成熟了,达到资本化开始的条件时,之后的费用开始资本化,构成资产的价值,之前的费用损益处理。有个合理划分费用阶段的问题,要找个标志性的里程碑节点。
请问老师,我们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吗?您好,对方是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对方选择差额征税,贵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扣除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可以抵扣,剩余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第一个问题,贵公司经营性租赁办公场地,用于办公用途,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贵公司自行装修,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至于抵扣的税率,要看提供装修方式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如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对方应向贵公司开具11%的建筑服务发票,贵公司按11%抵扣进项,如对方选择按3%的简易计税方式,贵公司按3%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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