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员工其实为母公司服务,没有收入,发放工资,母公司是付服务费形式还是借款给子公司形式发放工资好,税务风险合规 您好!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老师您好,我公司现在还是小规模企业,我是建筑公司,客户汇入的款都是转入基本户,老板娘为了方便取钱,把基本户的钱都转入个人卡里来支付日常的费用支出和小额的材料采购的款项,基本户的钱就是留点扣税款和交社保的,其余都是转出来了,这样做会存在税务风险吗 此种现象目前很普遍,但极不规范。
我专门去了工商局咨询,就想着每次股东的钱分次计入实收资本以后也不用还了,可是工商局的人说我们约定的是2039年1月1日是出资日期,只能一次性出资和验资,如果是这样的话平时借股东的钱就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了。请问老师:1.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现在实收资本已经不是工商登记事项了,其变更无需到工商进行变更。只是实际业务是入资款,就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只是以后公司上市或需要审计等情况,可能会需要补充验资报告。计入其他应付款,税务可能认定为借款,有可能涉及借款的相关税费。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所以年末要及时归还。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老师您好,我公司刚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39年,那么前期需要的运营资金都是股东通过个人银行卡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再从公司账户支出。针对这种情况我是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xxx(股东)公司赚了钱再还给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xxx(股东)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请问老师这样做合适吗?有什么税务风险?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可以这么操作,如果股东想要收回,可以先计入其他应付款;如不还给股东,可以在汇款时注明入资款并计入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