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职务科技成果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即完全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二是“资源标准”,即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责标准是刚性规定,而资源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可以界定为非职务科技成果。为什么资源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呢?这是因为:一是它体现了科技人员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意志;二是它的完成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履职行为无关;三是尽管客观事实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还缺乏一个客观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