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的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虽然您单位没有签定购销合同,但是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就应缴纳印花税。
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取得工程物资时直接划分:购入工程物资一批800000,领用585000借:工程物资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4400贷:银行存款936000借:在建工程585000贷:工程物资585000可不可以领用时再划分,这样以后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里就不需要再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了。如果用途不明确,可以先计入进项税额,以后再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从实务的角度,不建议这样操作,因为纳税申报表不容易填写。以
我们是新成立的装修公司,承接了一项办公室装修工程,全包的。为了享受小微的季度减免政策,施工费和材料费能分开来跟甲方签合同吗?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就是说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免税政策,是指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而目前既然已经全面营改增,没有营业税项目,而全是增值税项目。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现在领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了,也就是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营改增后,建筑挂靠风险较大: 一是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提供账户问题: 第一,被挂靠方施工企业向挂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经营账户。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营改增后,无论是在发票开具上还是监管机制上均发生本质的改变,只要包括三方面:建筑业施工发票从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代开模式变成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自开模式;营业税监管中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转变为增值税对三流合一的严格监管;营业税未能实现的全国发票联网在增值税金税三期中得以严格实施。
是否通过法人股东持股,主要看公司总体的安排。法人股东主要是用作资金运作的平台时适用,即利润由挂牌主体分配到法人股东,免企业所得税,该法人股东利用该项资金,再对外进行投资,此时不涉及中间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