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过节送客户礼品,一般来讲应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或者交际应酬费。
业务招待费或者交际应酬费在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的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政策中可能有歧义。
在增值税上,将购买的礼品赠送于客户,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进项税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同时,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因此,将购买的礼品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同样的业务,在政策层面却有两个不同的适用规定。从实务来讲,一般情况下,企业将购买的礼品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而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要注意不同税务机关的掌握。
相关政策如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比如纳税人的在建工程用于食堂,所以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