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在2018年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包含2018年12月工资但2019年1月支付的部分么,还是这部分必须做纳税调整?十分感谢!
包括,因为这部分在2019.5之前支付了,汇算清缴前就可以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公司给员工工资意外的福利,比如房补,车补,这方面的费用支出用什么做原始凭证呢 补充: 并入工资表中,应发放的工资总额岂不是减少了 您好 并入工资中,形成工资发放表,进行税前扣除
有人说第二单位的收入是兼职收入按劳务所得在汇算清缴时补扣个稅呢。怎样才能证明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呢?这种情况下,建议在一家公司发放和申报个税,不然需要自己汇算清缴。
提问来源: 例3.小张5月从原单位离职,8月开始在新单位工作。□原单位:办理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截止5月,6月申报后将小张的信息改为非正常;11月将小张信息改为正常,预扣预缴税款,12月申报后再次改为非正常。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不是有2个公司,有个人他是公司的员工又是另外一个公司的法人,现在实行个人扣缴客户端。这样有什么影响 您好!需要按照两个公司都报,第二个申报的时候就不能扣除免征额了。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收到税局的一条信息。内容是:我公司16年度的年报里面的工资费用支出和地税的个税申报总额不一样,税局让我做出解释。如果是年报里有但是个税申报里面没有,少缴纳了个税,问题属于漏税,主动申报和补缴个税及滞纳金;有些单位有类型的情形,即个税申报了此三个员工的,但是年报里面没有,跟税务解释说有三个人不是公司员工,已经离职了,但是想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或购车,公司考虑到之前员工在公司贡献很大,就代员工申报了这三个人的个税,但是实际公司并未为这三个人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