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某食品生产企业201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发放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36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此外,上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万元。假设企业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呢?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60×14%=50.4(万元),实际发生6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0.4=11.6(万元)。(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60×2%=7.2(万元),实际拨缴5万元,不需要做纳税调整。(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60×2.5%=9(万元),则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同时,以前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度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4)该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11.6-3=80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