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经税务检查出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问题,之前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票已经认证抵扣,交易真实有效,也不属于虚开,现对方税局要求对方开具的所有发票均不得抵扣,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不能抵扣,受票方应如何补救?
如果贵公司与交易对方有真实的业务,且交易对方按照真实的交易向贵公司开具发票,该环节不属于虚开发票,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交易对方自身存在虚开发票行为,不影响真实交易对外开具发票的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确实属于故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增值税做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同时加收滞纳金、罚款,贵司能够争取的是不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