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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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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属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它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不竞争款,有无区别?到底应该适用哪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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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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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明确了适用本文件的“不竞争款项”的定义,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其适用对象是指“出售方自然人股东”。

上述“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从措辞上讲应当是指一般员工,而非股东;此时也未涉及资产出售,所以不适用“财税〔2007〕102号”文件。由于目前对此并无其他专门规定,所以可以按照一般解除劳务关系补偿收入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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