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专利侵权纠纷而产生的权属抗辩。依据专利复审委对被告作为请求人所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这种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的虽证据不确凿但尚属充分且他人也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往往很复杂,有待在另立的确权之诉中审理。这样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3.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权利归他人,但又不愿意参加到本诉中来的,按他人放弃诉权对待,告知其不参诉之后果,并可以同时确认被告此方面的证据不确凿而驳回被告的权属抗辩。理由有二:其一,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往往复杂难断,如他人不到庭,只凭被告一说、他人一讲,不可能理清。其二,当事人参诉与否是决定被告权属抗辩成败之关键。如不参诉则意味着被告的权属抗辩已落空。此时不能适用中止审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确认原告不享有诉权,应继续本案的审理。
4.被告如以原告的权利属于自己为由抗辩的,则不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没有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没有一案要待另一案审理结果而定的情况存在。这时产生的确权问题属于本案需审查的事实内容之一无需另案审查。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A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B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C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A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B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C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挑战一:导致诉讼动机多样。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受知识商业化影响,当事人开始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在案由选择上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外,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亦为当事人常诉案由。
挑战二:导致批量案件增加。为增加竞争对手赔偿压力,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集中诉讼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竞争对手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直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批量案件增加亦导致法院审判压力的增加,人案矛盾进一步突出。
挑战三:导致调解难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无合作动力,在诉讼中缺乏调解的诚意,明确拒绝调解;即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后签字或履行阶段亦往往搁浅。调解反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挑战四:行业发展对诉讼影响较大。行业发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前核心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仍处于发展调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争斗加剧,如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关行业的特点。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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