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项目包括:“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非正常损失的的项目。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所述,安排职工旅游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班车主要用于员工上下班,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