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持续发奖金(比如销售人员离职后继续跟进客户,签订合同后公司支付给原销售的奖金),如果发奖金是在离职后很长时间,比如半年甚至一年之后,那么奖金可以适用个税的工资薪金税目,还是只能适用劳务报酬税目?因为工资薪金的税率更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上情形,虽然员工已经(形式上)离职,但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与原先并无二致(税法并不考虑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这些概念);其所从事的仍是原先的职务(销售)活动,而非独立劳务(其业务活动基于原先公司提供条件之下,并非自行从事经纪代理劳务)。所谓离职,只是公司、员工之间的形式解约,但仍符合税法上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即使没有合同,只要符合任职、受雇的非独立劳务即可)。个人分析认为,上述情形仍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