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析供参考:
【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
【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 3 份。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 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
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出口发票。
(7)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申报表》。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其他项目,相应提供资料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只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生产企业,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3)受理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5)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
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7)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
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