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喜达食品生产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0%,2019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6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05万元,发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万元,全部为广告费,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一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股东
我公司在上海,打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但是,公司的研发费用只有15万,请问,这样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么?具体的政策补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
我公司已经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请问子公司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营业执照应该也是分开的,所以母公司通过高企子公司不能享受优惠。子公司需要单独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再享受。
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所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请看图片中2018年税法书,首先是非企业性单位提供技术和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选择简易计税3%。而在税收优惠中又提到“中的内容是免征增值税”。 而简易计税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同时也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和小微企业的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谢谢老师 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