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销售行为,税务上可认定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况,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企业即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
2.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是密不可分,不可拆分。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案例分享: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A公司向顾客小王销售空调收费35,100元,安装空调收费1,170元。
A公司既销售货物(销售空调),也提供服务(提供安装服务),销售空调和安装空调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是密不可分,不可拆分的。
因此,A公司的销售行为税务上可认定为混合销售。
应交增值税=(35,100+1,170)/(1+17%)*17%=5,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