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计提增值税的前提是销售货物、经营活动成立。因此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如果交易终止,而收到违约金,则并非销售行为所得款项,而是营业外收入,不应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当然,此种营业外收入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如果交易仍旧成立,而收到违约金,则属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种情形应当一并开具发票,计提增值税、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