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专利被人侵权,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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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检验侵权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徐汇专利侵权的成立条件,是否属于徐汇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以及侵权嫌疑人的产品是否落入了贵司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不一定要承担责任,需要看中间商是否存在“故意”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侵权的,如果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在有获得收益的情况下,按获得的收益进行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通常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是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等。如果坐下来协商解决不下来或是侵权人根本不愿协商,那么,发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赶紧找请求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对方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另外,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不过,跟找专利部门一样,向法院起诉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先协商或者找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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