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生产销售企业。作为传统的促销政策,我们会根据客户订单的数额免费配发非本公司自产的商品。请问针对该笔订单及免费配发商品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有一个道理大家都明白,“天上不会无缘无故地掉馅饼”。比如我买了一辆轿车,赠了100升汽油;那么汽油真是白给我的吗?显然不是,因为我买汽车才会给我汽油;汽油价值其实包含于汽车价格之内。反过来讲,我如果没有买汽车,对方是不会白给我汽油的。因此,“买一赠一”行为并非“无偿赠送”,其价值已经包含于主商品价格之内。
综上分析,“买一赠一”行为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而应当参考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将总的销售金额(即“买一赠一”情形实际上的主商品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据以计算增值税。
参考文件: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