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方面: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购买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此前即使是申报认定当年获取的知识产权也是认可的。其实在知识产权获取的有效时间节点这块,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并未做明确要求,工作指引的措辞是“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并未明确为认定之前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为有效。所以这一块还是要看各地方的高新认定管理机构对政策的理解与评审尺度的把握了。
2、研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这一块的要求其实是合理的,只能说是对企业规范化要求趋严,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真实科学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并形成一致的报表。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就要求企业有健全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这体现在“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3、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方面: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23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