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定义该香港籍个人是中国境内居民还是非居民。1)根据税法规定: 居民: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如果在境外分红已经扣缴过部分个人所得税,则中国境内缴纳差额部分。2)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不适用于每年出境单次30天以上或累计90天以上这条例外,也就是说还是居民,需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无论收入来与于境内还是境外。
有一个问题能给予回复吗?香港人在税务上属于境外人员,适用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其在上海设立公司,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按规定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将利润用于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分配利润+投资”,同样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注意的是,即使公司境外股东没有直接支付资金进行增资,根据汇发[2013]21号文附件1第六条规定,由于增资引起的资本变动事项的,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没有查询到针对于该行业的特定优惠政策,可关注相关通用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身份、机构身份提供服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问题所述人员基本不在境内居住,可以利用相关优惠条款。此外需关注当地对该顾问收入的税收规定。协定此项规定仅为判定中国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否有权征税提供依据,不影响国内法相关的具体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