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合作的一家公司业务切换,现该公司已跟物业公司结算房租费、物业费等,开具的是该公司发票,但是从10.1日开始该公司往来收支应统一纳入我司,该司已为我司垫付款,请问怎么处理
您好,根据问题所述,理解如下,如有误解再行沟通。
与贵司合作的一家公司,该公司发生的房租费、物业费等,由物业公司将发票开具给该公司,该公司已经支付该款项。从10.1日开始该公司往来收支应统一纳入贵司。
个人认为,应首先确认该房租费、物业费等的承担方是谁,如应由该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则发票应开具给该公司,由该公司支付款项。如应由贵司承担上述费用,现在的解决办法,建议由该公司开具发票给贵司,或者由物业公司将上述发票作废或者冲红,重新开具发票给贵司,贵司与该公司可通过往来处理垫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