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服务行业。A公司(销售方)与B公司(采购方)签订《旅游服务合同》(B公司需要见票付款),实际B公司未支付给A对应合同款、相关服务也未发生。
请问,该情况,A公司开票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范畴?
二、如果在“一”的基础上,B公司承诺开票当月支付旅游合同款、且开票之日起30天内保证旅游服务发团。如果任何一条未做到,A公司直接做废票处理。
请问,这样可否足够解释非虚假开票?
非常感谢你的信任与提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
对第一点,A公司与B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但是双方未履行权利义务,相当于双方没有发生交易,在此情况下,开具发票是不合规的。如果B公司取得发票并且抵扣了,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范畴。
对于第二点,如果开票后,为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可以在开票当月作废发票即可。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