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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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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第一条“技术转让包括:自贸区专利权转让、自贸区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之规定,专利申请权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同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对于前者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后者,则应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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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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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临港新片区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临港新片区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收到**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之前或者收到**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行使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三、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同时,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包括:一、原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二、**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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