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述诉讼事项仍然执行,则该项诉讼金视为交易事项的价外费用,应当一并作为经营收入。如上所述,因技术诉讼,那么应当属于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至于若为该诉讼事项不再执行,则此款项纯属赔偿性质,而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并无明确扣税规定。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此款项不应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