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13年初聘用瑞士员工,目前每月凭租房发票报销8000元补贴 列入管理费用,工资20000扣缴个税后发给个人。青岛地税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税申报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其中有收入额及免税所得填报项目,想请教一下在金税三期系统中 收入额、免税所得分别怎样填写比较合适? 谢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企业发放给外籍员工的租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房屋租金,属于承担员工个人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企业为外籍员工租房,应由公司与出租方签定合同,并取得公司名称的房屋租赁发票,可以做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对于个人来说,应属于免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