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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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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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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管理办法》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及时纠正。”(第十四条)载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办法》明确“对企业被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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