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农业产品初加工企业,2014年购得一土地并取得合法手续,2015年投资建厂房,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建筑单位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决定转让土地及厂房,请问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开具,厂房可以釆用差额开具吗?如允许的话,问题是评估价低于取得建筑业发票价啊。请老师指点迷津。
我们公司出租土地,租赁给承租方,我们收取土地租赁费,同时约定地上建筑物归承租方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出租方,承租方无偿使用15年。哪一种方案最优 补充: 出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出资建厂房,怎样使资产成为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出租方分别怎么入账 1.收取的土地租赁费需确认收入,涉及到增值税10%及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这里其实就相当于委托承租方承建,最终的产权是出租方的,而建设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承租方免费使用15年。
我公司购买一块土地,使用年限是四十年,那么根据土地使用权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得出的摊销,是记入管理费用吗?如果是厂房,其摊销应与建筑物折旧计入相同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