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公司开出一张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那么在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上,我是该填在“应税劳务销售额”这一栏呢,还是填在“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这一栏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另外,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通常需要到科技部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我公司是一家电商,合作公司是一家品牌集成的网络技术公司,他们有商品供应商,我们公司网上产品假设都是他们的,所以我们对接他们的平台,他们的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技术服务。对方公司再一次性给我司开发票,开票内容只能是技术服务费。合作公司说他们其他分销商都是不用发票的,他们跟厂家之前也是不需要发票的。像这种情况,我的帐怎么做?第一:您们应该按照1000元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收到的400元发票做销售费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艾德姆衡器武汉公司是生产天平和电子称的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3月我们母公司艾德姆英国公司从常州佰利公司签定购买合同购入10台地秤指定出口到南非,因为常州公司不能为这10台出口做进口南非的安全检验,10台秤从常州运到武汉公司,由我们为这10台秤检测后,再和我们的出口南非的天平拼集装箱找货代公司报关出口,艾德姆英国公司已经付完了常州佰利公司的货款,把10台秤的检测费3800美元单独与我们公司签定了检测服务合同并支付给了我们公司。请问这个国外公司支付的检测服务费可以免增值税吗?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文仍保留了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政策规定。贵公司主营业务适用17%,如同时兼营其他类型业务适用其他税率的,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分别适用13%、6%等低税率,如不能够分开核算的,则从高适用17%的税率;如果是混合销售业务,一并适用主营业务17%的税率,具体要看公司的业务类型。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判断,技术服务费收入,适用的税率是6%,但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大陆子公司有跟香港母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负责所有的营运操作,即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安排国外人士在境外或者境内的一些租车活动,工作内容跟呼叫中心类似;母公司支付子公司的所有营运成本,另外子公司代为支付一部分供应商费用,按照代付的金额再支付10%的服务费。我想问一下母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营运成本以及这个10%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申请零税率或者免税。另外因为零税率或者免税是不是只适合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同意,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