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4年外出营时,在企业所在地已经交了营业税。现在2016年办理竣工结算,开出“外管证”并在经营地交了增值税(相当于重复交了);企业可以将此预交的增值税作为企业已交税金,在本期申报中抵扣?
如果之前已经缴纳营业税,按规定已经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不存在后面再次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建议贵公司与国税部门沟通,之前已经处理的业务,不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再次缴纳增值税。如之前预收款已经缴纳营业税,即使是营改增之后完工,也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跨地区经营项目,按规定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属于预缴增值税,已经预缴增值税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但需要注意,预缴增值税是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是结转至“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否则可能出现异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抵减机构地的增值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