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些小时工,每半月结算一次工资,未签正式劳动合同,单位不缴纳保险,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上述单位发生的季节性用工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应注意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并如实申报。
外籍个人身份、机构身份提供服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问题所述人员基本不在境内居住,可以利用相关优惠条款。此外需关注当地对该顾问收入的税收规定。(二)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例如,某新加坡居民个人2008年4月1日来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到2009年3月31日的十二个月期间在华累计停留150天,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十二个月期间停留210天。协定此项规定仅为判定中国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否有权征税提供依据,不影响国内法相关的具体征税规定。
1,这种发票内容有问题吗,是不是和业务实质不符。2,这种外包服务是否可以以工资+管理费的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因此,外包单位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既是营改增后增值税概念中的服务。营改增后,“劳务”专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因此,问题所述的发票内容为加工制造,且税率为17%,个人认为并不准确,应该根据实际内容开具6%税率的发票。劳务外包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老板告诉我,我们有个项目准备找零散民工来做,只要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一月不超过两万就可以直接做工资表作为合理费用,还不用报个税,我想问这样合理吗?如果可以,标准到底是什么?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是全员全额申报,任何人任何金额都需要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