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销货给国外客户,先替国外客户代付运费,因为运费的发票是开给我们公司的,不是国外;而后,我们开运费发票给国外,国外公司再把这部分运费汇给我们(等同于我们收汇)。请问这样的处理有什么问题吗?此笔国外运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谢谢!
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代垫费用,类似于收取价外费用,按照CIF方式结算。建议贵公司采用到付方式解决运费问题,即直接由境外客户支付运费(当前很多货代公司都可以操作运费到付),或者是采用FOB价结算,运费发票直接开具给境外,贵公司通过往来核算,按照代垫运费处理,而不是单独按运费收入开具发票。
一、税务处理:开具出口发票及出口退(免)税依据均为FOB价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上述法规已明确,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FOB价,同时注明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因此,出口发票的开具价格应与退税依据保持一致,为FOB价而非CIF价。
问题所述情况,贵公司出口货物采用CIF进行结算,应将CIF价换算成FOB价,以FOB价开具出口发票,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如有,下同)、佣金(如有,下同)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即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为计税基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二、 会计处理:以FOB价为入账收入,海运及保险费不确认为收入
由于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为FOB价,贵公司如将收到的海运费及保险费记入收入科目,而海运费支出记入成本或费用科目,会使得利润表中的收入与成本金额同时增加,虽然对营业利润没有影响,但会导致利润表的收入与出口退税报表不一致。
因此,为保持与税务处理一致,建议会计实务操作上应以FOB价作为入账收入,而非CIF价。
对于CIF价与FOB价之间的差额,即海运费和保险费的账务处理,目前,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供参考:
1、通过往来科目核算
会计和税务上均按FOB价确认收入,海运费和保险费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在收到境外公司款项时,贷记“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
2、通过收入科目核算
会计上先按CIF价确认收入,海运费及保险费计入出口销售收入,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3、通过成本费用科目核算
会计和税务上均按FOB价确认收入,支付的海运费及保险费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如“营业费用”科目,在收到境外公司款项时,冲减相关的成本或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