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被许可人(科技成果转化人),通过与科技成果所有人订立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不必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人收取许可使用费。双方交易的标的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权,所体现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对其实施权的处分。因被许可人的目的是实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所以他很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而且支付给科技成果所有人的使用费与该成果实施的效果正相关。
这种方式有以下好处:一是程序简便,交易成本比较低。二是被许可人支付的交易对价也较低,通常与被许可方的生产规模相关,或所解决的问题大小有关。三是风险较小,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新的技术替代等情形出现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也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