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服务未收取费用(免费支撑),目前子公司打算向集团公司开始收费,需要一个合适的理由。是否有相关财务内审法规对此有要求。 诸如:关联方间交易不能无偿提供,必须收费?否则会有XX嫌疑?
第一:财务管理
为了规范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询价制度,明确关联交易询价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关联交易定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税务方面
关联交易很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规合规收,国家为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财政收入,对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的重点。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管理规定: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税收征管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关联交易的原则
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即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三、纳税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调整的方法
纳税人有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纳税调整的时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这里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2、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3、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合规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4、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另外,在具体的分税种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有视同销售,赋予税务机关核定无正当理由的低价等权利。
因此,无论是从财务管理还是税务角度,关联交易都不应是无偿的,否则存在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