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第三条明确了科技人员兼职的两项政策:一是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二是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这里的规定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稍微有些不同,这里突出“业余”,即八小时工作以外,在工作时间上与本职工作不冲突。因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强调了“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这个前提,而没有要求“经所在单位同意”,言外之意就是八小时以外,单位不必管,也没办法管,而且明确“收入归己”。第二条政策是对第一条政策的呼应和补充,以避免兼职与本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这是对上世纪80年代初盛行的“星期天工程师”做法予以肯定,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纠偏。这里实际上也明确了科技人员兼职的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