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适用的税率为11%,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构建的房屋,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适用5%的简易计税方法。跨地区租赁的,需要按规定就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出租房屋就地预缴方式,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