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有两种计税只法,一是简易计税办法,税率5%,不得开具志用发票;二是一般计税办法,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第一个问题,贵公司经营性租赁办公场地,用于办公用途,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贵公司自行装修,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至于抵扣的税率,要看提供装修方式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如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对方应向贵公司开具11%的建筑服务发票,贵公司按11%抵扣进项,如对方选择按3%的简易计税方式,贵公司按3%抵扣进项。
电梯轿厢和门厅广告位出租收入是否缴纳12%的房产税。问题2:与地上住宅房屋相连的地下人防停车场,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物业服务费收入是否缴纳12%的房产税。如果是提供场地来发布广告适用6%,如果是出租不动产则适用10%。出租的方便以租赁收入为基数,适用12%得税率。
场地租赁应按不动产租赁处理,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36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主要成本是取得的电费,大约占95%,其他就是人工,折旧以及费用等。收入是托管费收入,完全按照托管的机器运行时长计入收入,按照现代服务收入纳税。然而,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成本为电费,主抵扣较为单一,因此要认定是电费的混合销售行为。我司坚持认定是托管服务的收入。请问怎么反驳税务局观点?我司的主张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政策文件或者案例?主要提供合同,在与对方的合同中体现是托管服务的性质,增加除电费之外的服务项目的说明。
老师可以举例说明吗?场地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9%,简易征收率5%。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今年从别单位租了场地仓库,然后把多余场地仓库转出租给其他单位,现我开专票给其他单位,税收编号选现代服务一租赁服务一经营租赁一其他情形不动产经营狙赁服务还是选不动产一其他建筑物。税率先10%,请高手指点一下 补充: 税率不选错,税收编码选错有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