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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处理的涉税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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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几前年与关联公司(国外)签订了产品合同,因产品需要提前备料,主要材料(钢管)大部份已收到,其进项税也已抵扣,现合同取消,取得采购违约金,而这些材料(钢管)是因产品而定制,其他产品不适用,故公司决定当废品出售,出售价比购进时金额相差好大(也就是亏损),请问我们低价处理这些钢管是否存在涉税风险,亏损是否需要备案?我们购料时已抵扣的材料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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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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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低价销售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由此可见,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甲企业的低价销售没有因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存货的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所以应视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当期,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本人认为增值税进项税不必转出,所得税损失建议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并提供可靠证据,经审批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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