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请问开发项目在竣工前和竣工后如何核算交纳土地使用税?以啥为基数?啥时间?
税务实务知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上海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方法的选择》(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88号)第三条的规则,土地使用税以交税人实习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本方法规则的税额核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许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断定;没有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许土地权属文件的,以交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断定。
依照《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土地交税等级分级计划〉的告诉》(京地税地[2007]229号)中的等级断定适用税额核算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要核算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但缔造的商品房产权转移后,连续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
因而不管开发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均要核算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直至出售转让出去并处置转移手续后,就不需求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了。通常是以年度核算,分季交纳。具体按《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关于乡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处置有关疑问的告诉》(京地税地[2007]303号)的规则实施。
京地税地[2007]303号第二条交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第三款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疑问第二项规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用地征收的乡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间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子的占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核算交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子的占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核算交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第3项规则,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的开发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交税人也可以采用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子的占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核算全年应交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置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