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子公司租的店铺,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装修服务应税行为发生在装修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虽然由母公司付款,但不能做为母公司的费用,如果子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可以由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挂往来。
1)我公司(母公司)有特种作业施工设备,租赁给子公司的租赁费用如何定价,没有行业价格标准,是否要参照设备价格和折旧?2)母公司购买的软件使用权,如果将这种软件使用权再转让给子公司,是否必须参照购买使用权的价格,还是可以在此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百分比不能超过多少?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去年税务给我们查账,需要我们提供计价依据,今年如果我们再次与子公司签订同类技术服务合同,如何提供计价依据?上述各方法大多需要使用非关联交易数据,而且通常给出的是原则性规定。
大陆子公司有跟香港母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负责所有的营运操作,即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安排国外人士在境外或者境内的一些租车活动,工作内容跟呼叫中心类似;母公司支付子公司的所有营运成本,另外子公司代为支付一部分供应商费用,按照代付的金额再支付10%的服务费。我想问一下母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营运成本以及这个10%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申请零税率或者免税。另外因为零税率或者免税是不是只适合一般纳税人?
上海某外资企业使用一家香港的猎头公司招人,成功了,现在要支付服务费给这个香港公司,当然会涉及非贸付汇有关的税金问题,同时该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原因代替该外资企业支付猎头服务费,上海的外资企业就不用付了,也不用在账上列支这笔费用。本案例中,境外单位香港猎头公司向境内单位贵公司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在境内无需计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如果母公司以服务费比如财务,人事等形式收取服务费,企业要准备哪些文件证明这些费用属于服务费而非管理费?所以在此情况下,母公司不应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此前很多公司涉及该费用,但从现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中看,税务局对内审的费用存在重复性的质疑。补偿性测试是一个比较理论化的测试,因为母公司可能为境内的子公司既提供进口服务,进口货品到国内的子公司中,又为子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服务费用。
请问子公司的员工使用了母公司的资源等,那现在母公司想把这部分的费用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开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支付费用,可以开具“管理服务费”吗?对管理服务费,税法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没?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