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商标侵权。
第二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是抄袭别人的外型、结构、原理等。
第三种侵权是商品的颜色、包装及卡具涉嫌侵权。
第四类是样本侵权。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不是同一个日期,授权日期早于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
“侵犯专利权 ”行为成立的要件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3、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4、侵害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广义)5、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7、行为人实施的技术、设计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前述七个要件是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或审理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对于前述七个要件的满足与否进行判断。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
由于我国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未来的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过渡时期,因而计划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国浦东专利法在承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可以根据计划的需要,在无需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某些单位实施某项专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许可制度。计划许可并非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剥夺,所以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专利权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我国专利法中对计划许可的有关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美国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即美国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证据。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
一、即发侵权的含义。关于即发侵权(imminent infringement)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即发侵权是指侵权损害的后果尚未发生的金山专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