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请问:
1、在这项合同中,我们把加工制造部分的收入按17%纳税,相对应的委外加工费用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安装部分的收入按3%纳税(按建安企业甲供材的税率执行),无进项抵扣。
这样进行处理正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在总局明确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精神,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并分别根据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您的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