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