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发行公司的辅导对象为: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金额为售出的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需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符合条件的上市开展股权激励,依旧在行权(解禁)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但是新政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目前我国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拟上市发行公司的辅导对象为: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即便是股权激励成本,也与其他成本费用一样,关联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其自身公司税前列支与扣除,不能拿到上市公司来扣除。整个集团整体税负不会增加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成本都实现了税前扣除。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