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按照意向合同,计提并缴纳了印花税,计提时,我用双方公章的合同做附件,缴纳时,用银行付款回单和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做附件。在缴纳后一个月,合同金额减少了,我是否要进行账务处理?如果需要,需要怎么做?
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在上海注册的投资理财公司,由于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一直没有发生任何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要解除非正常户的情况下,能申请注销税务问题的。
我公司法人去世,他的股权由他女儿继承并由他女儿担任新的法人,我单位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那缴纳印花税时按实收资本的金额缴纳还是注册资本的金额缴纳 您好!
我看到有不少文章提到,购销合同是按合同金额60%作为计算印花税的依据,但是在税法二里并没有这个规定啊,到底该如何计算印花税呢?您所说的情况应该为核定征收情况下,核定的征收率。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A公司增发股份100万股,每股价格2元,对应总金额200万元。增发的股份由A公司的股东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价500万元出资,其中200万入实收资本,300万元入资本公积。因此,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200万元和“资本公积”增加300万元,应当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因此,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税目“产权转移书据”。据上规定,A公司股东作为股权转移一方,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应当没有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