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税务合规指导>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3913)公司变更(417)公司注销(539)公司转让(133)个体户注册(12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位顾问回复456人看过

老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年填报一次,且中途不可更改,意思说中途更改无效,对吗,但单位员工觉得个税往后面累积提高了,或者以前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等条件发生改变,现在又达到满足的条件,所以在一年中途又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这个可以按修改后的金额还是在一年中一直按第一次提交的金额?

专业顾问回答

朱中明
朱中明服务年限:3客户评分:4.8 /5.0

资深创业顾问向TA咨询

您好!是的,具体如下:

子女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大家都在问